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賴俋璇
賴彥造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賴俊源 聲請人 江許秀嬌
江靖緣 江元順 陳美雲 江靖珠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 賴江昱蓉 於民國101年10月7日死亡,而聲請
人於102年1月8日始具狀拋棄繼承之理由(聲請人所提聲明拋棄繼承狀本院收件日期為102年1月8日),並說明聲請人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
㈢提出有全體拋棄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㈣聲請人賴俋璇及賴彥造印鑑證明。
㈤聲請人賴俋璇、賴彥造、江許秀嬌、江靖緣、江元順、陳美雲及江靖珠戶籍謄本。
㈥說明聲請人陳美雲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于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