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進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進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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