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黃秋仁
陳素娥 送達代收人 吳怡萱 被告 林長輝
煇逢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珮蓉 同上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22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被告林長輝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之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長輝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以101年度交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221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合法上訴時,原告始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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