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有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有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施有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受刑人施有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2.018時21分為警採尿│101.12.16晚上6時許│101.12.13凌晨3時│││回溯3日內之某時許││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403│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台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號│字第577號│字第601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87號│102年度訴字第46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事││││12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06│102.05.20│102.10.24│├─┼──────┼─────────────┼──────────┼─────────┤││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8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614│102年度上易字第││判│││號│12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16│102.09.05│102.10.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已定刑有│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2年度執│││期徒刑1年3月)彰化地檢102年│第4374號│字第12474號刑期屆│││度執字第3720號││滿日104年11月15日(│││││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