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隆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吳隆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誤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