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股東名冊),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依起訴狀所載內容,未具體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涂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