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申田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四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延長羈押之開始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應更正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右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應更正為「右列被告甲○○、乙○○因『盜匪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延長羈押之開始時間「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顯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誤寫;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右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顯係「右列被告甲○○、乙○○因『盜匪等』案件」之誤寫,因本件已當庭諭知延長羈押之始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故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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