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 吳水慣 訴訟代理人 吳博榮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