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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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景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61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陸貳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景鴻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9年8月25日期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461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0641公克,驗餘淨重0.0629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湘瑩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