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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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564號聲請人 王維彬
王依荺 王依婷 曾心玥 曾心妍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王依婷
曾俊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維彬、王依荺、王依婷係被繼承人 吳文雄 之孫,聲請人曾心玥、曾心妍係被繼承人之曾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6月1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王維彬、王依荺、王依婷係被繼承人吳文雄之孫,聲請人曾心玥、曾心妍係被繼承人之曾孫,被繼承人於109年6月14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 吳勝煌 於本件聲請人109年8月21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29日函附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吳勝煌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聲請人王維彬、王依荺、王依婷, 曾孫輩 即聲請人曾心玥、曾心妍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