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白俊傑┌─────────────────────────────────────────────┐│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2177│40│4000│││││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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