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羈押期間深思痛省,又聲請人家父身患慢性疾病,臥病在床,加上年邁祖父身患疾病,須立即開刀治療,聲請人遭羈押後家中經濟無人負擔,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為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三、茲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