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訊問後,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97年1月30日開始發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紙(96年執減更辛字第8829號、96年執辛字第13510號、13350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