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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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17號聲請人 吳黃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 吳泰寳 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吳黃雅文(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吳泰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黃雅文為禁治產人吳泰寳之姨媽, 吳泰寶 前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2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吳泰寳原選定之監護人 黃天才 已過世,經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吳黃雅文擔任其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11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禁治產人吳泰寳之姨媽,吳泰寳前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吳泰寳之選定監護人即其祖父黃天才已於97年9月4日死亡,無法繼續照顧禁治產人,經本院查詢戶籍資料無誤,有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查禁治產人吳泰寳並無配偶,而其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又無家長或父母以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有聲請人所提及本院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禁治產人吳泰寳並無前開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存在。本院審酌禁治產人吳泰寳之親屬會議決議由禁治產人之舅舅 黃水林 、 黃水清 、姨媽吳黃雅文、兄 吳泰山 、弟 吳泰隆 召開,並決議由吳黃雅文為監護人,此有聲請人所提親屬會議紀錄、戶籍謄本附卷可按,爰選定吳黃雅文為禁治產人吳泰寳之監護人,負責養護及治療禁治產人吳泰寳之身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