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51歲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續字第309、397號),以及移送併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091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23、1439、3221、3852號、94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508、7361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95、1499、2338、239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452號)審理,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要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的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的罪,告訴人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而告訴經撤回的,法院應該作出不受理的判決,並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這在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丙○○、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認為均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項的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的規定,須告訴乃論。根據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經撤回對被告3人的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出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於本院卷宗,因此,根據上述的說明,本件聲請部分就不經過言詞辯論,由本院作出不受理的判決。
四、另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經為不受理的判決,則檢察官移送併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9
091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23、1439、3221、3852號、94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508、7361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
95、1499、2338、239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5452號)部分,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應分別退由各該管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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