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4年度小字第12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丁○○被告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3月間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詎被告領卡使用後至94年4月13日積欠消費款新台幣(下同)17,768元及利息4,376元、違約金411元,合計為22,555元未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高楚安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50元合計1,350元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