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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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翊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6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台幣54,0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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