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8
月15日北市安分刑字第09533656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萬
元。
扣案之小 瑪莉 壹台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14日19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45之2號
(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博性電動玩具小瑪莉1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