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駁回參加人
之參加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乙○○之參加駁回。
理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此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
前段分別訂有明文。
二、參加訴訟人乙○○之參加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
無權占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其土地上之建物實際上係參
加人所有,被告是借名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最近台南市○○
○○○道路,計畫拆除該土地上之建物,有一筆拆遷補償費
要發放給登記名義人即被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取得執行
名義,將聲請執行該筆市政府要核發之補償費,然該筆補償
費實質上應由參加人具領,被告已與參加人達成協議,該筆
補償費由被告領百分之15,餘百分之85歸參加人,如原告勝
訴後執行該筆補償費,將對參加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故
參加人就本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等語,為此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為輔助被告而為參加訴訟。
三、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以下簡稱系爭
建物)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台南市○○區○○段1331、1332
地號等土地,而訴請本院命被告拆屋還地,經本院以81年度
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在案。本件原告以前揭判決
確定後,被告仍繼續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為由,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業經提出前揭判決一
份在卷可稽,故占用原告所有之台南市○○區○○段1331、
1332號土地之建物,乃為被告所有,業經本院以實體判決加
以確認無誤(前揭判決第3頁之理由三參照),參加人主張
其才係系爭建物之真正所有權人,惟並未能提出任何與所有
權有關之證明文件以資證實,其雖提出與被告達成均分台南
市政府徵收補償金之協議一紙,然該協議並無證明系爭建物
所有權之效力,且與本件兩造間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亦無任
何相關,是參加人僅以此主張其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尚屬無據,難以採信。是原告聲請駁回該第三人之參加
,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6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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