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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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5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8
月15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532753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
貳日。
扣案強力膠壹條與塑膠袋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95年8月14日19時30分許。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地下室。
㈢行為:吸食、施打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強力膠與塑膠袋扣案。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