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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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再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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