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沒字第43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後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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