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69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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