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8,2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