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5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94年間犯搶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並已入監執行,所剩殘刑3月23日。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及判決日期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懇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94年間因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與同法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3月,應執行1年2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搶奪等罪,雖曾假釋,但嗣以撤銷假釋,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裁定在案,除有本院前開裁定外,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次聲請本院減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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