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載明上訴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25號審理,並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判決在案,上訴人雖於同年10月24日收受該判決,遵期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5日內即96年11月30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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