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847號被告 唐耀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0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99年度更正為100年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99年度簡字
847號應係100年度簡字第847號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將99更正為100。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