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張立人 訴訟代理人 鄭玉芬 被告 張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252元【依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面積589平方公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原告權利範圍1/2,是以上開土地最近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7,427元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89平方公尺×17,427元×1/2=5,132,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