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郭莊美枝
郭長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何玉昆陳家聲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等訴請塗銷之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所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顯然少於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價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等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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