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1號上訴人 劉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卓文林麗玲 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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