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3樓具保人甲○○
1巷9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立昌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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