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號抗告人 彭貞貞 相對人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代表人 吳青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5年9月23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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