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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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佳妤 即 謝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景升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元;精神慰撫金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