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春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5、6、7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一0三年五月十六日聲請合併狀影本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洪春 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判決附表一編號1)│(判決附表一編號6)│(判決附表一編號7)│├─────────┼──────────┼──────────┼──────────┤│犯罪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5月25日│102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17號│第4417號│第44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0│103.02.20│103.02.2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20│103.02.20│103.02.20│├─┴───────┼──────────┼──────────┼──────────┤│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647號│第1647號│第164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洪春明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未遂)│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判決附表一編號2)│(判決附表一編號3)│(判決附表一編號4)│├─────────┼──────────┼──────────┼──────────┤│犯罪日期│102年5月9日│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17號│第4417號│第44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0│103.02.20│103.02.2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20│103.02.20│103.02.20│├─┴───────┼──────────┼──────────┼──────────┤│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648號│第1648號│第164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春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決附表一編號5)│││├─────────┼──────────┼──────────┼──────────┤│犯罪日期│102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20│││├─┼───────┼──────────┼──────────┼──────────┤││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2.20│││├─┴───────┼──────────┼──────────┼──────────┤│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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