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洪煌興 代理人 白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0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006│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007│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008│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009│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01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01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01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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