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3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林昭仁
陳雪姬 林原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琪銘徐秀梅吳典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壹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012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