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 昱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送達代收人暨送達代收地址。
三、據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為墾丁民宿東門50巷,係不完整之地址,故請陳報正確之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債務人 黃昱儒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