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42號原告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端 被告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喬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劉文瑞 律師 謝佳芸 律師被告 徐國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