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5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瑋章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志鴻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瑋章、蕭志鴻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邱瑋章、蕭志鴻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2人所犯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年6月29日執均行羈押,嗣於105年9月28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邱瑋章、蕭志鴻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邱瑋章、蕭志鴻所犯上開罪名,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年6月在案,足見被告2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2人有逃亡之虞,本院於訊問被告2人並詢問渠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10
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