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清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