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陳嘉瑜 法定代理人 陳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嘉瑜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2年04月間,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102,36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嘉瑜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瑜│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02363││月1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瑜│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363││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