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係經通緝到案,且其供承係以打零工住在工地維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且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