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告A女
訴訟代理人黃 昱嘉 律師
被告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告A女
訴訟代理人黃 昱嘉 律師
被告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