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陳立果
被   告  黃信豪
訴訟代理人  呂政彥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
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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