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502號
原   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啟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坤宏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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