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7號

原告 蔣繼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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