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5號

原告丙○○

乙○○

被告 楊書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

法官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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