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42號原告 鄒傑安 訴訟代理人 劉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美陳逸維陳佳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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