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嚴金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3月3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3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91至99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6年4月7日

106年4月7日

105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030號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

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8月25日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6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6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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