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3至456號

原告 劉欣儒

黃志成

劉怡辰

楊子萩

被告 周冠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訂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本案刑事部分,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已就所涉法律爭點指定同日宣判,實攸關該案法律適用,已經本院另行裁定延展宣判期日,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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